索引号 | GAJ/2021-07582 | 效力属性 | |
发布机构 | 市公安局 | 文 号 | |
成文日期 | 发布日期 | 2021-12-06 |
1.实行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处罚。对现场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且违法行为人立即纠正的15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,以提醒和教育纠正为主,不予处罚(15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详见附件1)。
2.实行“一般交通违法首违警告”。对满足以下5种条件的10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(首违警告适用条件及清单详见附件2),只给予警告,不罚款,不记分。
3.实行“十分钟违停免罚”。驾驶机动车在本地区规定的交通非繁忙路段、非交通高峰时段,短时间临时停放,未造成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的,在10分钟内主动驶离的,免于罚款处罚,7种情形除外(7种情形详见附件3)。
4.实行网上“学法减分”。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记分不满12分时,可通过互联网综合管理服务平台、12123 APP 学法减分功能接受一次不少于30分钟交通安全法律教育且考试合格后,即可减免1分违法记分,一个记分周期累计最高减免6分。七种情形不适用此条措施(7种情形详见附件4)。
5.将机动车注册登记、转移登记、驾驶人考试,满分学习、驾驶人审验、驾驶资格恢复等72项车驾管业务下放至旗县区交管大队车管所办理,实行“就近办”。其中,机动车选号、机动车牌证补换领、驾驶证补换领等31项业务可“网上办”(72项下放车驾管业务详见附件5)。
6.实行小轿车(营运车除外)、摩托车检验逾期后检车时,先检车,后处理逾期未检验的违法。如不处理,下次检车将不适用此条措施。
7.新购置的货车、挂车,除交通高峰期外,进入城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,不受通行限制。
8.实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科目一、科目三安全文明理论考试由盟市考扩展至旗县区考,方便群众就近考试。
9.增加驾驶人理论考试语音读题功能,方便阅读困难群众参加理论考试。
10.对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,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时,不再提供机动车灭失证明材料,只需机动车所有人自主申报机动车灭失情况,经民警核查该机动车一年内无事故处理、违法处理等情况,即可办理注销登记。
11.推行机动车转移登记、档案更正业务由原来3日和5日办结缩短为当日办结(有嫌疑等情形的除外)。
12.实行星期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,方便广大车主周末检车。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