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索引号 | MZSWWYH/2021-08978 | 效力属性 | |
| 发布机构 |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| 文 号 | 巴民委发〔2021〕35号 |
| 成文日期 | 发布日期 | 2021-12-15 |
关于命名第四批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
各旗县区委宣传部、统战部,各旗县区民委,市直各单位,驻市部队:
近年来,市委、市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工作,始终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摆在全局和战略的重要位置,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,紧紧围绕“共同团结奋斗、共同繁荣发展”的主题,提出了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的工作目标,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,主动作为,开拓创新,真抓实干,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实践中涌现出一批示范典型,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。为树立典型、激励先进,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,经由各地各部门择优推荐、严格评审、社会公示,决定命名91家新申报单位和8家复验单位为第四批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示范单位。
树立典型,学习先进,争当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。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,牢牢把握“共同团结奋斗、共同繁荣发展”的民族工作主题,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成果,切实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,为服务各族群众生产生活、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。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向示范区示范单位学习,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,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,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,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,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,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,为争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作出应有的贡献,始终如一呵护好“模范自治区”的崇高荣誉。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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